财联社9月19日讯(记者 彭科峰)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消费者提供了诸多便利,但也蕴藏着诸多金融陷阱。
9月19日上午,广西金融监管局发文称,警惕网络贷款“套路”风险,“有群众反映通过网络贷款遇到息费不透明、实际借款成本过高、个人信息泄露、过度借贷等问题”,提醒消费者有效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记者还注意到,近期还有吉林、天津、河北、宁夏等多地监管部门密集发文,就网络贷款的高利息陷阱、套路消费者等示警。
息费不透明、实际成本高 广西金融监管局提示网络贷款诸多陷阱
今日上午,广西金融监管局发文称,近期,有群众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通过网络贷款遇到息费不透明、实际借款成本过高、个人信息泄露、过度借贷等问题,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警惕网络贷款“套路”。
广西金融监管局还举例称,王某在刷短视频时发现一则宣称“无手续费”“无其他任何费用”的借贷广告,注册登记并填写个人信息借到款后,王某将所有费用加总后,发现实际借款成本远高于当前社会平均水平,才明白该网络贷款平台通过暗含的其他费用合同变相提高了实际借款成本。
广西金融监管局明确指出,关于网络贷款,消费者需关注以下风险:一是模糊利息费用。一些人以“免息”“低息”等说辞营销宣传,但实际放款时违规收取费用。有不法分子还另行签订合同,要求消费者收到借款后第一时间转回“保证金”,或控制消费者的银行卡,变相收取“砍头息”;通过APP操作设置限制消费者正常还款,引发消费者债务逾期,产生“罚息”等。
二是泄露个人信息。在获取客户相关信息后,将客户个人敏感信息打包出售给“产业链”上下游不法机构获利,使消费者及其亲友饱受各类电话销售骚扰。
三是诱导过度借贷。蛊惑消费者过度超前消费,诱导消费者在旗下或合作的众多网络平台连环借款、以贷还贷,致使消费者负债超出自身收入水平,还款时引导借款人拆东墙补西墙,使消费者债台高筑,还可能导致不良征信记录。
那么,目前各类网络贷款的实际利率有多高呢?依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如果以今年8月份的最新数据来看,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这意味着13.4%是网络贷款实际利率的上线。
而从裁判文书网曝光的诸多案例来看,目前主要网络类小贷公司向法院主张的利率基本均为14%,这显示实际操作中,网络贷款公司基本均采取法定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线来操作。如果对比今年各大银行助推的消费贷利率在2%-3%区间的数据来看,网络贷款的利率的确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近期已有多地监管局就网络贷款乱象密集示警
今日,记者注意到,除了广西金融监管局外,近期还有吉林、天津、河北、宁夏等多地监管部门密集发文,就网络贷款的高利息陷阱、套路消费者等示警。
比如,吉林金融监管局日前发文称,越来越多的“新市民”来到城市安居就业,成为城市发展的、社会消费的生力军、金融服务的新蓝海,提醒“新市民”理性消费不乱贷,防止过度依赖借贷消费,更不要“以贷养贷”“多头借贷”。切记远离“套路贷”“砍头息”等不良网络贷款,高度警惕不法分子的诈骗诱饵,尤其要警惕一些不良机构或平台在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以“免息”“零首付”等说辞隐瞒实际息费成本的行为。
河北金融监管局发文称,网络贷款以门槛低、放款快、无抵押等特点,受到年轻消费者的青睐,但消费者在享受高效快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信息泄露、过度借贷、暴力催收等风险,严重的可能落入不法分子“洗钱”骗局。河北金融监管局还提醒,不法分子利用不良网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一是以低息、免抵押、无门槛、高额度等为诱饵,虚假宣传,诱导贷款,各种“校园贷”“培训贷”“套路贷”层出不穷。二是隐瞒实际息费标准,收取高额的担保费、手续费、服务费或权益费,甚至砍头息等。三是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逾期后进行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催收。
天津金融监管局8月份发布了防范贷款“套路”行为的风险提示。天津金融监管局表示,一些网络平台不顾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一味地诱导借贷或超前消费。这种利用优势信息地位不当诱导借贷行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平交易权。
宁夏金融监管局9月11日、13日发文称,不法分子趁机利用虚假网络贷款平台进行诈骗,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还有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在贷款成功后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提醒大学生理性消费,确有消费贷款需求的,应向正规金融机构咨询办理或向父母、老师等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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