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保税区海关在对一批申报为 " 活性炭 " 的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实货不符合活性炭特征。经取样送检,确定该货物为木炭,共计 21.56 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 年第 40 号)》,木炭被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禁止出口。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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