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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人大制度如何历久弥新

整整70年,人大制度历久弥新。

1954年秋,北京政法学院的学生绘制着书页模型,上面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十六个大字,源于这一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这一表述,强调了人民在国家中的核心地位。1954年9月15日下午3时,北京中南海怀仁堂,在1200多位各地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见证下,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面世。

历时近三个月,全国1.5亿余人参加了讨论,共提出了118万多条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和问题,宪法起草委员会认真讨论、仔细斟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有了法律依据。

上述依据写在宪法的第二条,紧接着的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后的征程岁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立程序民主”最成形的制度平台和主要途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关乎人民的主体地位,最终事关国家长治久安。近些年来,人大制度取得了显著进步: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人大职能明显加强、代表工作实现制度化,对外交往更为拓深。在法治逻辑驱动之下,人大各项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逐渐走向成熟、更加定型。

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8章第27条提出专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该条全文340字层层递进,在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系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同时,部署了八项具体改革,包括提高立法质量、健全监督制度、加强代表联系、完善工作机制等举措和要求。

2024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新时代之下,人大制度如何与时俱进、历久弥新?澎湃新闻为此推出“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专题,并邀请多位人大制度研究学者撰文解读,以此观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

立法确立人代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多历史性成就。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70年历程中,立法工作也是主轴之一。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当时,在全国范围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因而采取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方式,逐步实现过渡。

1953年下半年起,全国掀起了规模空前的选举热潮,共选出基层人大代表566万余名,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此之上,选举产生1226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4年6月16日,宪法草案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近3个月里,共有1.5亿人参加了讨论,提出118万条意见和问题。同年9月15日至9月2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

历史在改革中向前,制定新宪法成为一项时代任务。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同时,全面恢复并加强立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从1979年到198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经济类法律、法令12件。1982年,历时两年多起草的“宪法修改草案”交付讨论。同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被称为“八二宪法”。

澎湃新闻注意到,20世纪90年代初,以宪法为统领,民事、刑事、行政、国家机构和诉讼等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制定施行,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框架,实现了“基本有法可依”。

改革纵深发展中,“八二宪法”历经五次修改。值得一提的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后,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目标接续努力,逐步开展立法工作。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国家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此后,一大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先后制定出台。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从“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密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一件件事关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立法项目得以统筹推进,一系列决定、决议的及时通过保证了重大改革依法有序进行。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立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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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在北京举行。新华社图

“从中国现代民主制度建设与探索过程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了苏维埃制度、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新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探索不仅是对现代人民民主本质的深刻理解,更是结合中国革命实践做出的创新发展。”复旦大学人大与选举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扶松茂教授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继续与时俱进,对巩固党的全面领导、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党的核心凝聚力,发挥了根本性的政治制度支撑优势。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逾300件。过去70年来,法律草案的审议程序从“一审”变为“三审”,从部分法律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到将这一做法常态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扩大公众对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立法决策的透明化、科学化、民主化。

特别是过去10年间,基层立法联系点为基层群众和各界人士表达立法诉求、反映社情民意提供了有效的渠道。目前,“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共45个,已实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点全覆盖,带动省、市两级人大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7300多个。

“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实践创新为例,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驱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生动写照。”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举例说,基层立法联系点容纳来自不同行业与年龄段的群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避免了治理过程中少数人群、弱势人群在民主过程失声;又如,有地方的基层立法联系点保障人民群众在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全过程直接参与立法工作。

创新人大监督职权,“专题询问”成日常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让人民监督权力”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1954年9月,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包括监督职权作出明确规定,这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

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听取并通过了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和关于计划的报告,由此开创发展国民经济的中长期计划及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先例,并一直沿袭至今。

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大对于“一府一委两院”具有监督作用。从1979年起,每年全国人大会议的重要议程,都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澎湃新闻观察到,1982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首次提出了询问制度。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这一组织方式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当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专题询问在人民大会堂展开。出席十一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为6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并对决算报告涉及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询问。

询问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按照规定,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中不清楚、不满意的地方提出问题时,有关部门要作出说明、解释。不过,有组织、有计划安排的专题询问在全国人大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会上,4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推进预决算公开和“三公消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60个问题。财政部、审计署负责同志分别作了回答。

“在以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常向相关部委负责人提出询问,主要是注重了解情况,不限主题,也不作事前安排,随机性比较强。相关部门负责人答复方式也比较灵活,大多是当场予以答复,遇到难以答复的,会后则直接向提问者本人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曾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有准备、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题询问,无疑提高了询问的质量,增加人大监督的实效和力度,是对过去“询问”的具体发展。

经此之后,“专题询问”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全国人大的日常监督工作当中。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牵头出台了《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对专题询问的规定环节,如议题选择、调查研究、沟通协调等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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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对“两高”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程丁/摄

按照释义,专题询问的对象是“一府两院”。但很长一段时间里,专题询问并未邀请“两院”负责人到会场应询。前述《若干意见》出台时,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傅文杰曾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到会应询,也将参照上述办法组织和落实。

三年之后的2018年10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联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围绕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专题询问。这是自2010年开展专题询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两院”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长期在地方人大工作的四川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席盘林表示,询问相对随意,专题询问刚性更强,通过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提问,不仅促进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释疑解惑、知情知政,而且通过聚焦问题、促进解决问题,使监督重点进一步突出、监督方式进一步改进、监督实效进一步增强,从而丰富和拓展了法定监督方式的内涵和外延,是监督工作的重大创新。

数据显示,2010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开展了30余次专题询问,其中2020年前,每年都要举行3次专题询问。近四年,除2022年只有一次外,其余年份均举行了2次专题询问。过往多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开展专题询问,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秦前红认为,专题询问虽然源自询问制度,却是全国人大有意识地、主动采取的行为,并在发展中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积累的重要经验,“因此在组织法修改的时候,就把它上升固化为一种制度”。

202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时,在第三十七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中增加了一项: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

“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提升专题询问效能的重点仍然是提升专题询问的监督思维。”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建言,应明确专题询问、询问、质询三种口头监督方式的区别及适用范围,合理运用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等不同的监督方式,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升专题询问选题的科学性,丰富专题询问的会议方式、合理安排议程时间,加强提问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扩大专题询问的适用范围等。

完善宪法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成为现实

人大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让人民监督权力”成为现实。秦前红直言,人大监督的发展动力是通过监督实现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治建设使命内在耦合,因而获得实践创新动力。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完善宪法监督、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支撑。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是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

备案审查是人大加强宪法监督的重要抓手。1987年,国务院建立了法规规章备案制度。1990年2月,《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对外公布,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法规规章备案制度。2001年12月,国务院将《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修订为《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规规章备案监督制度,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备案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向法定机关报备,并由特定机构审查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当、不合理等问题,防止和纠正法律规范之间“打架”。

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都属于宪法监督的范畴,其中的合宪性审查就是审查相关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推进合宪性审查,主要依托于备案审查制度实现的。

201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至今已连续七年提交报告。官方数据称,公民、组织提交备案审查建议接近2万件,包括收容教育、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同命不同价”、对犯罪者亲属“连坐”式惩罚等做法在民间力量的推动下得到纠正。

“备案审查包含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和政治性审查四种审查标准,而合宪性审查除了可以在备案审查阶段进行,也可以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认为,合宪性审查是一种真正的全覆盖,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将纳入审查范围,甚至还可能包括对一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针对的范围将更加广泛。

在实践中,备案审查工作也开始持续加强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审查研究。比如,去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向社会披露了对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连坐”式惩戒措施的市辖区议事机构通告、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等案例,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

“这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需求和认可,同时也是备案审查工作多方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郑磊表示,备案审查制度,通过有错必纠,在所有规范性文件实施阶段开展“全覆盖”把关,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系源头良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宪法实施,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累计推动督促制定机关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2.5万余件。

“这些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立法,但数量众多,并且能够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认为,之所以要将立法权和文件制定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要确保国家出台的每一部立法、每一个文件都是“良法”。只有具备良法的前提,后续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裁判才有意义,这也是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初心”。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这是备案审查的首个专题立法性决定,历史性地打开了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专题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备案审查制度。”郑磊表示,以专项决定汇聚分散立法,历史性地打开了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专题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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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许麟/摄

“在法治逻辑驱动之下,人大各项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每一步都严格遵循法治原则。”秦前红观察指出,为了确保备案审查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完善与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先是将2000年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与2005年制定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行合并与修改,形成《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从而满足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的规范供给需求。后又通过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将备案审查方式与备案审查内容的实践创新定型化。

2024年7月21日,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重申完善合宪性审查及备案审查制度。《决定》提到,“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同年9月,国务院还公布修订后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原为《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我国有大量的各个层级的政府规章,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处理公民权利义务等方面相较法律法规更加具体、细致和直接,主动审查充分体现了国务院领导全国行政机关工作的宪法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解读称,专项审查是及时清理特定领域的法规文件、提升审查工作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及时发现特定领域或局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

从“1226”到“2977”,“代表深深植根于人民”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1954年9月15日,新华社播发的消息显示,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当日在中南海怀仁堂开幕,代表总数一千二百二十六人。

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权力,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他们从车床边来,从田地里来,从矿井来,从海岸的防哨来。放下钳子,放下犁耙,放下镐头,放下笔杆、圆规……同他们所爱戴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们一起,商量着国家的大事。”次日,《人民日报》刊载的文章《六亿人民心花开》如此记录。

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确立了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1979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其后历经7次修改。

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在人大会议上讨论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五级人大代表262万多名,其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占到代表总数的94%。202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977名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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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首场“代表通道”采访活动。图为“代表通道”采访活动现场。马增科/摄

从“1226”到“2977”,70年间,数字变化的背后,是人大代表广泛性的增强。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根植人民,工作、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能更直接地掌握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意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

议案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一项重要方式。在全国人大早期,代表的议案、建议统称为提案。自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就专门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期间对代表提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大会报告,最终由大会审议、表决审查意见。

随着代表提案数量的攀升,一些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提案涉及的问题很多并不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大会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议,只能决定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为解决这一问题,198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健全了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制度,规定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从1983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全国人大代表开始分别提出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更加规范科学的人大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制度开始实施。

不止于此,代表工作还注重制度化和法治化发展。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这部法律系统规定了规范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等问题,使代表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在此之后,代表的履职意识也逐步提高。2010年10月,代表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权利和义务,细化了代表履职规范,完善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强化了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建议也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渠道。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便“试水”推行重点督办建议工作机制,并于2005年正式施行。

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重点督办建议选题,确定了20项重点督办建议,涉及225件具体建议。

澎湃新闻观察到,这是重点督办建议工作机制建立并运行20年来,首次提请委员长会议审议并确定选题。“重点督办建议”纳入委员长会议审议,表明这项工作朝着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迈出步伐,是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工作的实际举措。

“今年重点督办建议,进一步增强了针对性、协同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介绍,重点督办建议聚焦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基本上都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关注度高、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需要各个部门、各个方面协作配合,同题共答、同向发力。

70年来,人大代表工作历经探索到规范的发展过程,形式不断创新,制度日臻完善。“制度创新的目的就在于不断回应人民群众的多元利益诉求。”秦前红认为,不同利益群体在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各不相同,导致利益表达渠道与利益诉求的实现程度存在差异,尤其是新兴职业阶层、弱势群体、少数群体的利益诉求容易被边缘化,被决策过程所忽略。因此,与市场相适配的国家治理体系不仅是为多元化的社会诉求提供表达渠道,更需要直接回应多元社会需求,将其纳入政策议程,进行利益调节与分配。

代表工作也离不开机制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机制等意见,进一步推进了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比如,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目前15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着439名全国人大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也建立起了直接联系代表机制,基本实现了联系基层代表全覆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亦更加重视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党的二十大还提出“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的地方将代表联络站嵌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

秦前红认为,这实际上也是受民生逻辑所驱动,“只有更加密切联系群众,才能倾听不同群体的声音,更好地在人大工作中回应不同利益诉求”。

对外关系制度化,既“请进来”也“走出去”

全国人大对外交往工作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中要求,拓展深化人大对外交往,“增强对外交往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澎湃新闻注意到,加强做各国议会和议员的工作,是我国对外工作的一项重点。近年来,在对外交往形式上,全国人大的举措更具多样、灵活。换句话说,既可以“走出去”,向各国议会和政治家介绍中国,又可以“请进来”,让更多议员亲自感受中国的发展和国情,了解一个客观的中国。

“你们国家立法如何征求基层意见?基层群众的意见如何传递到上级机关?”今年8月,一场地方条例立法意见建议征询会在山西太原杏花岭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展开,有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问题成为“旁听者”提问的焦点。

这是一场特殊的征询会。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会议现场有数十位重要外宾,坐满了后方旁听席,包括各国议会联盟(简称议联)主席、坦桑尼亚国民议会议长阿克松,议联秘书长纯贡以及来自发展中国家议会代表团团长等嘉宾。

议联是当今世界历史悠久、规模庞大、最具影响的国际议会组织,是各国立法机构交流对话、共谋合作的重要平台。加入议联40年来,全国人大同议联和各国立法机构的合作不断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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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各国议会联盟嘉宾在杏花岭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参观并了解中国式民主立法模式。林平/摄

杏花岭街道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南部,下设杏花岭区域党群服务中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地。征询会上,参会代表针对《山西省体育发展条例(草案)》开展意见建议征询,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副所长杨蓉等人陆续发言并提出建议。

旁听席上,数十位外宾参与交流,现场了解并感受中国立法图景。其间,有两位议员还提出了有关立法程序的问题:国家立法如何征求基层意见?基层群众的意见如何传递到上级机关?

“我们的立法包括全国人大立法以及地方性立法,在确保立法民主化方面,每一份法律草案都会进行意见征求,具体的草案文本都要发给各省、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各级人大还会非常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山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蔡汾湘介绍,针对法律草案的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安排实地调研,了解基层需求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征求意见。此外,还会通过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审议也不是一次性解决问题,有的需要二审、三审,以此充分保障发挥人民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您所在的这个地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承担着国家立法直通车的作用,基层群众向立法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都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映。”杨蓉补充说。

在约两个小时的旁听过程中,外宾时时同中方与会者交流互动,近距离感受了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机、活力。

澎湃新闻注意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高度重视涉外立法工作。即使在新冠疫情之下,全国人大也在元首外交引领下,积极以视频方式推进“云”外交,发出中国人大声音。比如,全国人大同各国议会举行双边线上交流活动;全面深入推进同主要大国、周边和发展中国家立法机构交流合作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对外关系法列入继续审议的法律项目。同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表决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首部基础性、纲领性、综合性对外关系法律,是完善涉外法律体系、提高对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成果。澎湃新闻注意到,《对外关系法》全面阐述了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宗旨原则、任务目标,并对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各项职权分配、制度、规则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制定和颁布《对外关系法》是我国应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全球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霍政欣认为,该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通过自身的探索和实践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成果。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法还专设一章,对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制度与规则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霍政欣认为,此举填补了我国涉外法治领域的诸多空白,标志着我国发展对外关系进入法治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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