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加装新电梯,在给住户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产生“后遗症”。加装电梯带来的漏水问题、电梯验收后的尾款支付以及电梯的维保,都可能给居民们带来困扰。
9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便受理了这样一起因加装电梯工程“后遗症”引起的尾款纠纷案件。
居民拒付2万元尾款,电梯公司向法院起诉
上海松江法院介绍,幸福小区是一个老小区,建楼时间早,高层“上楼”问题一直困扰着住户们,与同幢居民协商一致加装电梯是很多居民的期盼。2020年12月9日,幸福小区6幢的11位住户与某电梯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的合同,约定由11位住户共同购买一台电梯并委托电梯公司安装。合同约定,电梯及安装费合计467000元(其中设备款12万余元,剩余为安装款及配套设施费用),11位住户应于电梯取得使用登记证之日起,一年质保到期后3日内付清安装费。
签约后,11位住户之间又达成了一份内部协议,按照小区一至六楼对电梯的需求程度对上述应付的货款和安装费按户进行了分配,王某作为6幢住户代表支付了首期货款。
第二年夏天,电梯安装完毕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于2021年8月10日取得登记证并正式交付使用。然而,新装的电梯一直存在电梯外墙漏水问题,住户们向电梯公司多次反映,电梯公司也上门进行了检修,但该问题始终没有彻底解决。转眼电梯维保期已过,正当住户因电梯漏水问题烦闷不已时,他们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该电梯公司将王某等11位住户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支付剩余的尾款2万元。
某电梯公司认为,其合同义务已按约履行完毕,即上述1台电梯已交货、安装完毕,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据此,王某等11位住户最迟应于2022年8月13日前付清全部合同款,即人民币467000元。截至诉讼之日,王某等11位住户尚欠合同尾款人民币20000元未予付清。某电梯公司要求王某等11位住户按约支付所欠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王某等11位住户认为,双方之间确实存在2万元尾款没有结算,但是拖欠尾款有其根据:电梯公司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电梯漏水的情况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电梯公司虽做出了相应的维修措施,但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所以王某等11位住户拒绝支付尾款2万元是合乎情理的。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王某等11位住户确实尚有20000元货款未支付;另一方面,某电梯公司的电梯工程确实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且多次要求维修也未能修好,王某等住户亦不愿意让电梯公司再继续维修。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王某等11位住户支付某电梯公司3000元货款,后续由其自行寻找维修机构,不再要求某电梯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目前双方均已履行完毕,该案以调解方式化解。
法官:老房加装电梯推进需多方配合
上海松江法院泗泾法庭一级法官陈贤聪表示,老楼房加装电梯涉及小区公共部位,和普通的安装合同纠纷不同,加装电梯项目的启动涉及的实际用户多、需求复杂,其推进更需要多方配合。
本案中,电梯公司既提供产品又提供安装服务,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需要承担修复责任。在确认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相应的修复方案后,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责任主体维修或是自行维修后要求对方赔偿维修费。
此外,居民在合资加装电梯之初,应签订详细的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各住户的付款义务。因为不同楼层的住户对电梯的需求程度不一,完全平均分配加装电梯的费用会导致低楼层住户缺乏积极性,影响加装电梯的进度。且加装电梯周期较长,存在多个付款周期节点,故对于款项的汇总和支付也需要提前协调。本案中王某等11位住户就是根据高楼层支付高比例、低楼层承担低比例、底楼不需要付款的方案分配付款义务,保障了加装电梯项目的顺利推进。
为便于管理和监督,居民合资加装电梯时可以设立共管账户,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法官表示,本案中,王某等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有合理之处。电梯公司上门修复未能解决工程问题,最终导致双方失去互信基础并引发争议。但住户仅以工程有问题拒付尾款,又不接受继续维修,会导致问题僵持无法解决。最后通过法院组织调解,电梯公司愿意减价收取尾款,王某等11位住户同意不再要求电梯公司修复工程质量问题,另寻其他机构处理,双方的矛盾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