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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一个月后杜罗夫向监管让步,英网络法专家:管理是为了改善环境

被捕一个月后杜罗夫向监管让步,英网络法专家:管理是为了改善环境  第1张

杜罗夫  视觉中国 资料图

仅仅一个月里,社交平台“电报”创始人杜罗夫态度“大转弯”。

今年8月24日,杜罗夫在法国巴黎被捕。法国政府相关部门称,正调查“电报”上涉及诈骗、贩毒、有组织犯罪等不法行为,他未能采取措施阻止这些罪行。

9月23日,多年来一直强调“言论自由”、拒绝监管的杜罗夫做出了让步。

据环球网9月23日报道,杜罗夫表示,“电报”正做出改变,努力减少平台上的犯罪活动。其中最主要的是,该平台更新其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会根据有效的法律要求向执法部门移交违规用户的IP地址和电话号码。

杜罗夫态度转变的背后,是一个无解却紧迫的难题:社交平台监管。在法国的另一边,今年7月29日,英国绍斯波特镇的持刀袭击案后,网络上有关“凶手是穆斯林”的虚假信息,一度在英国多地引发了反移民、反穆斯林的全国性骚乱。

当时,英国国内有声音呼吁应尽快施行2023年已获批成为法律的《在线安全法案》(Online Safety Act,下文简称《法案》),以打击网络非法内容。根据英国政府计划,《法案》将于2025年全面生效。

作为推动《法案》落地的专业人士之一,英国埃塞克斯大学网络法教授伍兹(Lorna Woods)在媒体政策、通信监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并于2020年获得大英帝国官佐勋章(OBE)。

在伍兹看来,杜罗夫被捕与欧盟成员国本国法律有关,目前欧洲整体的监管政策并不过于严格。

伍兹近期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总体上,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在于改善网络环境。至于如何应对危机,仍值得思考。

杜罗夫案后,科技巨头还敢去欧洲吗?

澎湃新闻:杜罗夫此前在法国巴黎被捕。您如何看待科技公司高管,和对平台内容责任之间的关系?

伍兹:(对杜罗夫被捕)有点难评论,因为我不知道指控的细节,而且我不是法国律师。

从更广泛的角度看,我考虑的是平台豁免权的问题。自2000年以来的通常情况是,信息传递时作为中间机构之一的社交平台通常不应对其用户的行为负责。

但在欧盟,这种豁免权是有条件的,特别是互联网的托管服务。托管服务必须保持中立,且不了解托管的内容。(注:根据互联网托管服务,组织或个人可以向互联网提供内容。)

因此目前的争论点是,当托管服务是犯罪的一部分时,那么服务就不是中立的。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看待“不中立”。

通常情况下,由于我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将引用别人发的帖子视为犯罪行为是在没有其他办法时才会采取的做法。当然,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的,这种措施有一定道理,但实施时更需要看重公共利益,比如涉及到恐怖主义、虐待儿童等因素时。

另一个问题,根据我的理解,一些针对科技公司的指控可能与他们不遵守监管调查有关。这与他人言论无关,而是这些公司自行采取的行动。这种行为作为违法的例子并不少见。

在《法案》中,有针对不配合英国通信管理局(Ofcom)调查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针对科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官员的。在最糟糕的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被监禁,但通常不会超过2年;一般而言,更可能的处罚是罚款。

《法案》还规定,如果有公司被要求遵守与儿童保护相关的义务,但在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没有这么做,可能构成犯罪。比如科技公司需向英国国家犯罪局(NCA)报告,关于儿童性虐待内容的材料。

澎湃新闻:总体上看,您怎么看待欧盟对科技公司的监管?您如何比较欧盟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法案与美国《通信规范法》第 230 条(旨在保护互联网公司免于对第三方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以欧洲为例,如何评估当前的法规是否过于严格?

伍兹:与美国《通信规范法》第230条有最明显比较的是,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注:本指令试图通过确保成员国之间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来促成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数字服务法》。

《数字服务法》沿用了《电子商务指令》中的中介豁免条款。和美国不同,根据欧盟的这些法案,虽然平台上第三方内容被授予了豁免权,但豁免权是有条件的。

比如,平台收到了有关(平台)内容的通知,但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那么平台所在的公司,将失去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豁免权。豁免权只授予所谓的“中立中介”。

《数字服务法》延续了这一点,并禁止要求服务提供商对内容进行普遍监测。该法案中还参照了美国法律中“好心人”的概念(注:“好心人”为good Samaritan,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

我不认为欧盟在这方面非常严格,引入“好心人”条款或许是件好事。否则,这些服务提供商或许会担心,他们不了解内容却贸然施措,会失去作为“中立中介”拥有的豁免权。

澎湃新闻:监管机构是否会特别关注像扎克伯格、马斯克这样的科技巨头?在欧洲监管较为严格的背景下,他们还敢去欧洲吗?

伍兹:《数字服务法》特别关注非常大的在线平台(例如Facebook、Instagram、X)和非常大的搜索引擎(例如谷歌搜索),给这些平台所属的公司带来了额外的义务。

就这些公司的所有者或者首席执行官的责任而言,《数字服务法》没有对他们施加刑事义务。

然而,正如我们在杜罗夫被捕的案例中所看到的那样,每个欧盟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可能有所不同。我不知道不同法律会让事态如何发展,或许需要对这些不同的法律有更详细的了解。

如何适度打击在线不法行为?

澎湃新闻:《法案》中,并没有针对打击虚假信息或不实信息的相关立法,仅关注了“仇恨犯罪”。今年7月英国绍斯波特镇持刀袭击案发生后,有关“凶手是穆斯林”的假消息进一步发酵为英国全国性骚乱,虚假信息成为英国社会面临的一大重要问题。

在《法案》全面实施前,是否更应关注《法案》会如何运作,而不是对其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有过高期待?

伍兹:尽管《法案》确实设想成立一个委员会,就打击虚假信息和错误信息向(独立监管机构)英国通信管理局提供建议,但《法案》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这些信息。

如果虚假信息符合《法案》中“对儿童有害的内容”(比如通过喝漂白剂的方式治疗新冠)或“非法内容”(比如境外干涉或欺诈罪)的定义,那么当局仍可对其进行打击。

简单来说,《法案》要求建立一个有效的服务机制,这个机制包括一个申诉流程。这意味着一旦社交平台收到通知,说有不当信息出现,它们必须能够快速地删除这些内容。我认为这样的改变很有必要,因为很多对社交平台服务的不满都来自于这些公司处理投诉的速度慢、效果差,而且处理过程不公平。

这些公司必须努力确保用户不会遇到与被列为“重点犯罪”的罪行(如境外干涉罪或仇恨言论罪)有关的内容。比如,不能在算法上推广此类内容。

但比较明显的缺陷是,这不适用于所有平台,且对平台的服务条款没有最低要求。目前,对于“A类”平台(注:即风险高、用户对用户覆盖率最高的网站,如社交平台),一旦出现错误或虚假信息,平台将就此执行相关服务条款,对有关内容采取行动。

《法案》生效后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我不认为这能够全面回应所有问题,特别是那些“合法但有害”的内容。

这其中可能还存在如何定义非法内容的问题。目前英国有一条法律,即某人在已知的前提下分享虚假信息,意图造成重大伤害,属于刑事犯罪。我们尚不确切了解怎么解释该罪名的构成要素。绍斯波特镇骚乱发生后,已经有两人因此罪名被捕。

另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是为了改善网络环境,而不是作为一种危机应对机制。也许这个问题值得更多思考。

澎湃新闻:根据《法案》,独立监管机构Ofcom将有权对不遵守新规的科技公司采取行动。在此背景下,是否会出现Ofcom监管时滥用权力的情况?

伍兹:Ofcom此前在监管广播、视频点播、电信和邮政等方面有良好记录。该机构经验丰富,基于决策和咨询,有完善的制定和实施政策的程序,同时还有问责机制。

《法案》中包括(科技公司)质疑Ofcom决定的条款:首先,可以在竞争上诉法庭(Competition Appeals Tribunal)提出相关诉求。该法庭的职能是审理和裁决涉及竞争或经济监管问题的案件,能够处理通信领域的相关问题。

其次,还可能出现超级投诉。这指的是,当有社会公民团体认为,Ofcom忽视了一个市场层面的问题时,代表社会某个部门的这个公民团体可以向Ofcom发起挑战(因此这与个案无关,且不等同于集体诉讼)。

此外,可以通过英国的司法审查机制质疑Ofcom的决定,且Ofcom必须就此向英国议会报告。

澎湃新闻:由于各方对于“伤害”的定义可能有所差距,尤其是《法案》中提及的、较为抽象的心理伤害,根据您的判断,今后OpenAI、谷歌等科技公司和Ofcom之间的诉讼会否越来越多?从您的角度看,在《法案》中,怎么定义心理伤害、非法言论是最确切的?

伍兹:未来很可能会有此类诉讼。从目前科技公司应对其他监管措施(比如欧盟的《数字服务法》)的方法来看,这有可能。

许多人提及了对“危害”的定义可能会是一个难点,但这不是新的概念。Ofcom必须确定通信领域所谓的有害内容指的是什么。

Ofcom已经委托其他机构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并在制定其指导方针时遵循了研究结果。目前,质疑Ofcom对有害内容定义的挑战,都没有成功。不过,如果未来出现进一步(针对Ofcom的)诉讼,可能会推迟《法案》的全面实施。

澎湃新闻:根据《法案》,平台需要更明确地表明,其允许哪些类型的潜在有害内容(即合法但有害的内容)。同时平台要让用户对他们想看的内容类型有更多控制权。因此,平台需要通过算法分析其用户(成年人)对于内容的偏好。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平台侵犯用户隐私的可能?《法案》全面实施后,隐私会否成为一个讨论度较高的议题?

伍兹:作为一个公共机构,Ofcom必须遵守英国的《人权法案》,《人权法案》中包括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关于隐私保护的相关内容。

《法案》承认可能存在数据保护的问题,服务供应商也需遵守《数据保护法》规定的义务。考虑到隐私权的重要性,供应商在根据《法案》采取措施时,有其具体的义务。

为了确保隐私得到应有的尊重,一些具体规则限制了《法案》中可以使用的技术种类。《法案》在议会通过期间引起特别关注的是涉及加密、上传过滤器影响的内容。

科技、社会群体,监管从何入手?

澎湃新闻:除了打击网络暴力,您是否认为《法案》应该同样注重于应对人工智能(AI)带来的挑战(比如AI生成的图像、视频和信息)?今后是否会有更多补充措施,应对AI带来的问题?

伍兹:原则上《法案》已经涵盖了与AI有关的条款,因为内容一旦被认为有害或非法,那么与内容的创作方式无关。到目前为止,Ofcom给出的指导草案并没有明确处理与AI相关的问题,因此Ofcom可能会在这方面花更多精力。

澎湃新闻:《法案》中提到,会打击威胁性、色情性的信息,而现在AI能够生成这类内容,且其真实性难辨。为了更好应对AI的快速发展,《法案》会否被进一步优化?

伍兹:目前,Ofcom注意到了AI在内容审核中的作用。在关注AI内容生成方面,Ofcom已委托研究机构进行研究,特别是关注深度伪造。

具体来说,在有关妇女、女孩受到暴力行为的指导方针中,Ofcom解决了一些关于深度造假的问题。

澎湃新闻:由于法案旨在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避免妇女遭受网络暴力,如果把《法案》的出发点描述为“优先保护妇女和儿童”,是否准确?《法案》是否会进一步扩大至所有群体的利益?

伍兹:《法案》案明确旨在提高对儿童的保护水平,这也是为什么会有关于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的责任条款,尤其是女童。

《法案》承认女性在网上经常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所以它特别强调在执行过程中要保护女性,确保她们不会受到任何不应有的额外负担。大体上说,对风险的评估,应考虑到所有少数群体的处境。

澎湃新闻:当《法案》2025年全面实施后,英国政府是否会根据《法案》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惩罚?在《法案》尚未全面实施前,监管机构会如何应对类似案件(比如在网络上煽动暴力)?

伍兹:《法案》设想的主要惩罚措施是罚款,而不是刑事处罚。(注:Ofcom可以对不遵守条款的科技企业处以最高1800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7亿元,或企业全球年收入10%的罚款,以较大金额为准。)

话虽如此,不配合Ofcom调查的科技公司高层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举个例子,如果平台上出现有关儿童性虐待的犯罪材料,那么根据要求,平台所属的科技公司将向英国国家犯罪局(NCA)报告。如果不这么做,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澎湃新闻:在《法案》尚未全面实施的监管真空期,监管方是否仍然延续7月英国骚乱期间的做法,即逮捕在网上发布威胁性言论的人?

伍兹:在《法案》全面生效前,Ofcom能做的是有限的。

值得注意的是,TikTok等视频分享平台有相关(监管)规定,且可以强制执行。我还没全面了解骚乱期间的问题内容出现在什么平台,但我的印象是,TikTok的反应相当灵敏。通常情况下,TikTok上的内容没有那么多问题。

骚乱表明,英国政府在用刑法惩罚发帖者,这与《法案》无关。